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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奎律师    王文奎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执业于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签约援助律师。王文奎律师擅长处理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案件。王文奎律师自200...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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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文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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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旗帜鲜明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载人刑法典显要位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知辩护人的责任就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要达到实体正义,罪刑法定原则是非常必要的。没有这一原则,实体正义就不可能达到。因此,贯彻并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理所当然地成了辩护人的核心任务和策略。那么,如何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开展刑事辩护呢?

1、看是否溯及既往。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无规定不处罪,刑法就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旧刑法在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同时,允许运用当时的“政策”来处理案件。后来的一些单行刑法立法中,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又采用“从新原则”和“有条件从新原则”,这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故新刑法在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同时,将“适用当时的政策、法令”修改为“运用当时的法律。”如被告人孙三汉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数十人,情节特别严重,危害极大,但一审法院没有适用已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颁布的《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如下简称《91决定》),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83决定》)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91决定》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也是对《83决定》的修改与完善,自然代替了《83决定》中第1条6项,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理应适用《91决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孙三汉犯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条件

“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文规定。刑法按照这一原则对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都作了明文规定,为司法机关划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一罪和数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分以下几个角度:

①看是否符合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才能构成犯罪的主体。主体不符,当然不构成犯罪。首先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如孙少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25.5万元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辩护律师认为,孙少安虽系国家在编干部,但从事的是律师职业,不是从事国家公务,其私自代理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不具备贪污犯罪,故二审法院判处无罪。其看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一律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最后看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②看是否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每一个犯罪所必须具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一个人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就不构成犯罪,否则就是客观犯罪。

③看是否符合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如以投毒方式杀死特定的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投毒方式杀死不特定的人,则构成投毒罪,就是因为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又如,被告人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公诉人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起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寻衅滋事中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是出于耍威风的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故无理殴打被害人,目的只是寻衅滋事,但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法律特征,只应以其中一个重罪处断,不应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对犯罪分子的一个行为定了两个罪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该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④看是否符合犯罪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对每一个犯罪客观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如不符合,则不构成犯罪。如杨兴安摇撞骗一案,被告人杨兴安冒充湖南省委机关工委书记骗取三被害人二万多元财物,被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辩护称被告人在行骗时冒充的是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不符合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应判决无罪释放,最后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又如一个小煤窑的销售人员售煤业务活动中,占有售煤款万余元,被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到法院。律师就从贪污罪犯构成的客观方面分析指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虽占有货款,但并未超过煤窑规定的销售提成的比例。而且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积压,而且使煤的生产供不应求,煤窑的经营局面大为改观,其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最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3、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责之法定”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刑法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将是否负刑事责任分为三大类:

一是“应当负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是“不负刑事责任”。如①排除社会危害的行为,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行为;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④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行为。

三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指对并不是所有过失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就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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